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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 环球快报

来源: 2022-12-29 1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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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工作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会务协调、决议督办和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提名委员会应将其了解的被提名人的情况及委员会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向委员会报告;  (六)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的充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等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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